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朱偉成
朱偉良
朱偉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晉賢律師
被 告 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坐落高
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2360建號建物予原
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0,000 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341 ㎡×公告土地現值20,300元/ ㎡+建物最新課稅
現值597,700 元=7,520,000 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
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2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