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69號
CTDV,109,司執消債清,69,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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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
聲請人即債 郭梅君
務人
代 理 人 黃千珉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對人即債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 本件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其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雖顯示曾 投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保單,然保險公司均函覆已查無有效保單,又經本院函詢 各債權人就本院調查結果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 示,以上有聲請人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 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本院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9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 等附卷可憑。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 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 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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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