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55號
CTDV,109,司執消債清,55,20201118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聲請人即債 王蕎羚
務人
代 理 人 陳清和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扣除借款現值約為新 臺幣(下同)11,238元,另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函覆 查無投保紀錄,又聲請人願提出相當金額清償予債權人,以 上有聲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 保險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 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 之表示,有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函、送達證書 、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 產共計11,238元,經債務人提出相當金額後,由本院作成分 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 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1/1頁


參考資料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