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請人即債 施宸翔即施耀泰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清算財團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三商美
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解約金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3,103元、29,023元,另聲請人尚陳報有存款500元,
並主張願提出清算財團相當金額分配,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
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聲請
人陳報狀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
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
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
等附卷可憑。綜上,本件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為保單解約金與
存款,經債務人取整數提出33,000元後,由本院作成分配表
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
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