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1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徐鵬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捌佰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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