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464號
CTDV,109,司促,17464,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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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柏佑



債 務 人 陳潘秀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
  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月二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九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
  月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一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點
  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柏佑於就讀高苑科技大學時,邀同陳潘秀仙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
  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
  人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自民國109 年4 月1 日即未付
  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58,68
  2 元及利息、違約金。債權人於109 年10月21日將上述158,
  682 元轉列催收款。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
  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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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