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285號
CTDV,109,司促,17285,202011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85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王麟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零柒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拾萬壹仟柒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