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51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連恭賢
債 務 人 顏國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
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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