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122號
CTDV,109,司促,17122,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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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2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芳明即張芳壽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被繼承人張芳壽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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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