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122號債 權 人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芳明即張芳壽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張芳壽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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