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智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玖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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