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047號
CTDV,109,司促,17047,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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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史德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關
  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
  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史德銀並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
  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
  違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
  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
  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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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