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5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丁全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之戶籍乃設於高雄市左營區戶政事務所,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 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