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86號
CTDV,109,司促,16786,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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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8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袁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袁士傑於民國107年10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63670620063640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8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4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91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
  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
  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
  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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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