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21號 債 權 人 楊千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俊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借款新台幣59,0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三、債務人馬俊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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