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21號
CTDV,109,司促,16721,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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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21號
 
債 權 人 楊千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馬俊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借款新台幣59,0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馬俊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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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