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706號
CTDV,109,司促,16706,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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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0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吳明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貳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萬參仟柒
  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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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