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98號
CTDV,109,司促,16698,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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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9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施辰恩 

債 務 人 施鳳雯 

債 務 人 施品妘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劉瑛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
  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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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