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83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慶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貴公司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與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不符,請再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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