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83號
CTDV,109,司促,16683,202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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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8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慶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請求之金額及利息起算日,與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不符,
請再確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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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