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17號
CTDV,109,司促,16617,20201113,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思遠吳思麟吳思勤陳宥云吳啟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