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思遠、吳思麟、吳思勤、陳宥云、吳啟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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