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591號
CTDV,109,司促,16591,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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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9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祖安李陳春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就借款新台幣玖拾壹萬貳仟元、貳佰參拾捌萬捌仟元,提
  出依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
  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請確認債權新台幣739,985元、1,937,807元之違約金期間是
  否有誤?(依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第五條所載,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李陳春金僅為保證人,則是否應更正聲明為:「『債
  務人李祖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7,792元………,如
  對債務人『李祖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
  陳春金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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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