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4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潘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陸佰玖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
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
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9 年10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新臺
幣108,699 元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