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梁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梁素芳於民國93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9年07月20日結
帳日止,帳款尚餘 183,590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
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