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388號
CTDV,109,司促,16388,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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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梁素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伍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梁素芳於民國93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
   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9年07月20日結
   帳日止,帳款尚餘 183,590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
   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
   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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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