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332號
CTDV,109,司促,16332,2020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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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廣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宥靚( 原名: 蘇雅玲) 即香味堡精緻早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利息是否為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計算之二點五利息(貴公司如請求機動計息,則
  利息利率未具體明確)。
二、承上,請具體載明不同期間之違約金利率各為何?( 貴公司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違約金欄所載左開利率究為何?1
  ﹪亦或2.5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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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