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廣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宥靚( 原名: 蘇雅玲) 即香味堡精緻早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利息是否為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計算之二點五利息(貴公司如請求機動計息,則
利息利率未具體明確)。
二、承上,請具體載明不同期間之違約金利率各為何?( 貴公司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違約金欄所載左開利率究為何?1
﹪亦或2.5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