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332號
CTDV,109,司促,16332,2020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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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廣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宥靚( 原名: 蘇雅玲) 即香味堡精緻早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請求利息年利率為何?(貴公司附表年利率欄所載未
具體確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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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