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318號
CTDV,109,司促,16318,20201125,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18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吉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債 務 人 林恩如 


債 務 人 高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參佰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