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18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吉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明華
債 務 人 林恩如
債 務 人 高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參佰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