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文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 條及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核債務人張文定住所地在雲林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 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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