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9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地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柒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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