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28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文宗、朱昱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民國109 年11月3 日民事陳報狀主張債務人朱文宗、朱昱
維應負連帶責任,請具狀更正聲請之事項。( 貴公司民事聲請支
付命令狀聲請之事項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48,063 元
……,為共同給付,貴公司109 年11月3 日民事陳報狀所載不一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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