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87號
CTDV,109,勞訴,87,202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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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鄧振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展文等人間109 年度勞訴字第87號給付退休
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41,02
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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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