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鄧振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展文等人間109 年度勞訴字第87號給付退休
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41,02
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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