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陳怡筠
被 告 慶榮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賴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工資新
臺幣(下同)265,251元、加班費及休息日、例假日工資231,753
元、資遣費44,625元,並提撥17,424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9,053元(計算式:265,251元+231,
753元+44,625元+17,424元=559,0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0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4,040元,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計算式:6,060元-4,040元=2,0
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