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楊昆翼
原告與被告郭格倫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費
新臺幣(下同)31,200元、餐費600 元,合計31,800元,另提繳
1,925 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725元
(計算式:31,800元+1,925 元=33,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惟其中請求薪資31,200元,另提繳1,925 元至原告
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33,125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部分,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 元-667 元=333 元)。又原告
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07 號受理中,如其
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