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原 告 蘇燕山
伍鴻輝
李泰良
林建志
葉朝昌
周裕銘
林清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
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
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
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
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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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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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蘇燕山│243,208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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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伍鴻輝│184,374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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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泰良│238,674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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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林建志│146,874元 │1,550元 │1,033元 │5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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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葉朝昌│242,383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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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周裕銘│236,849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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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林清禧│117,145元 │1,220元 │813元 │4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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