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04號
CTDV,109,勞補,104,2020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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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原   告 蘇燕山 
      伍鴻輝 
      李泰良 
      林建志 
      葉朝昌 
      周裕銘 
      林清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
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
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
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
,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
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
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小數│應補繳裁判費│
│  │   │(應補發退休│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金)    │     │)      │      │
├──┼───┼──────┼─────┼───────┼──────┤
│ 1 │蘇燕山│243,208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
│ 2 │伍鴻輝│184,374元  │1,990元  │1,327元    │663元    │
├──┼───┼──────┼─────┼───────┼──────┤
│ 3 │李泰良│238,674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4 │林建志│146,874元  │1,550元  │1,033元    │517元    │
├──┼───┼──────┼─────┼───────┼──────┤
│ 5 │葉朝昌│242,383元  │2,650元  │1,767元    │883元    │
├──┼───┼──────┼─────┼───────┼──────┤
│ 6 │周裕銘│236,849元  │2,540元  │1,693元    │847元    │
├──┼───┼──────┼─────┼───────┼──────┤
│ 7 │林清禧│117,145元  │1,220元  │813元     │40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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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