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號
原 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進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清木
訴訟代理人 朱雅蘭律師
黃家豪律師
吳小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之範 圍認再予調查、釐清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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