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5號原 告 林筱恩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被 告 生達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進財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屬勞動事件並改分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且無合議必要,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周佳佩獨任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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