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45號
CTDM,109,訴,345,2020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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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玲



選任辯護人 楊啟志律師(法扶)
被   告 陳屹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704
、7325號、7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玉玲陳屹林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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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