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2111號
CTDM,109,簡,2111,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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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容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
偵字第7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容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張容慈陳晴雯原為朋友關係,其因曾幫忙陳晴雯領款,因 而知悉陳晴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提款卡密碼。嗣張容慈需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接續犯意,先後於附表編 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 ,未經陳晴雯之同意、授權,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下稱系 爭提款卡)插入自動付款設備,並鍵入密碼,致上開自動付 款設備之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誤認張容慈為有正當權源之持 卡人,以此不正方式,接續自上開自動付款設備提領附表編 號1至3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4,000元得手。嗣經 陳晴雯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始悉上 情。
二、訊據被告張容慈對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晴雯於警詢時之指述相符,並有統一 超商藍田門市、藍昌門市、巨漢門市之ATM 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藍昌路設置之公家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計5 紙、證 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戶基本資料、108 年10月25日至 同年月31日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 資料-財金交易、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在卷可 稽,堪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 設備取財罪。又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持系爭 提款卡盜領3次現金之犯行,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在密接 之時間為之,侵害法益同一,各次盜領舉止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以上開非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財之方式詐領金錢,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程度、迄未賠償告訴人損 失,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詐領之犯罪所得共計 為新臺幣14,000元,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為 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依上揭說明,自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未扣案之系爭提款卡1張,雖係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 物,惟並非被告所有之物,而係證人陳晴雯所有且非無正 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依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 │(民國) │ │(新臺幣)│
├──┼───────┼─────────────┼────┤
│ 1 │108年10月28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 │5,000元 │
│ │10時24分許 │一超商藍田門市 │ │
├──┼───────┼─────────────┼────┤
│ 2 │108年10月28日 │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7,000元 │
│ │15時11分許 │一超商藍昌門市 │ │
├──┼───────┼─────────────┼────┤
│ 3 │108年10月29日 │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元 │
│ │18時21分許 │統一超商巨漢門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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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