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588號
CTDM,109,審易,588,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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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5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穎亭


被   告 黃錩璿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穎亭黃錩璿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穎亭黃錩璿毀損案件,因被告2人業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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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