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9年度,724號
CTDM,109,審交易,724,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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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
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金利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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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