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9年度,592號
CTDM,109,審交易,592,2020111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5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凱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6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鍾凱獻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