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9年度,21號
CTDM,109,交簡上附民,21,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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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陳美絹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被   告 林瑞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陳奕帆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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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