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8號
原 告 王派松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不服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處分,提起
行政訴訟,茲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
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
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查本案起訴狀未附具法務部撤銷
假釋處分書及復審決定書,故原告應提出撤銷假釋處分書及
復審決定書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