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98號
TYDA,109,簡,98,2020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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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8號
原   告 王派松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撤銷假釋事件,不服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處分,提起
行政訴訟,茲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2 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
  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
  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查本案起訴狀未附具法務部撤銷
  假釋處分書及復審決定書,故原告應提出撤銷假釋處分書及
  復審決定書之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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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