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443號
原 告 呂明錡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原告請提出本件被告所作成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