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47號
TYDV,109,除,247,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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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陳冠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 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 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0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附表: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
├─────────┼─────────┼───────┼─────┼─────────┤
│品光室內裝修設計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108年1月31日 │23,650元 │EB0二0六五八五│
│份有限公司 陳文添│桃園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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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