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張育郎
代 理 人 李一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 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如附表 所示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9年7月14日 將該公示催告裁定予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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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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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力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00─ND─00二0一四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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