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41號
TYDV,109,除,241,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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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彭建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23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5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9 年11月23日 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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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2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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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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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欣卿翔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8 年7 月16日│150,000元 │○七四九二○○│彭建鈞
│ │李碧珠 │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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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欣卿翔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8 年7 月11日│150,000元 │○七四九一九二│彭建鈞
│ │李碧珠 │明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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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卿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卿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