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金小上字,109年度,6號
TYDV,109,金小上,6,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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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金小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為榮 
上 訴 人 陳宥騏 
      巫政陞 

      黃麟鈞 

      黃唯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珮綺律師
      魏雯祈律師
被 上訴人 廖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桃園簡易庭民國
109 年7 月17日109 年度桃小字第18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判決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8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 件上訴形式上已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8條及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等規定,揆諸前揭規定,堪認上 訴人提起上訴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上訴意旨略以:
(一)上訴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騰公司)之會 員如介紹他人加入成為其直屬下線會員,可獲得之現金點 數占該新入會會員繳納之入會金之比例不到20%,與其他 公司動輒20%至40%之比例相比,不能構成多層次傳銷管



理法第18條所規定之「以介紹他人加入為傳銷商之主要收 入來源」之要件;另榮騰公司進貨成本與其他傳銷業者相 比,並無偏低情事;此外,本件諸多會員未曾推薦他人加 入,諸多會員甚至證稱其認為重銷之商品確實有重銷之價 值,縱算未能領取獎金仍願意重銷,且榮騰公司於會員參 加契約第4 條第3 款亦約定「會員無須推薦若干之會員」 ,是榮騰公司確非以介紹他人入會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原 審對於上開證詞及約定並未敘明有何不採信之理由,逕認 定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有判決不備理 由之違法。
(二)況且,上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側重保護公共 利益,自非屬民法第184 條第2 項所定之「保護他人之法 律」,原審認定上開規定為保護他人之法律,適用法律亦 有違誤。此外,被上訴人於原審並未舉證其損害結果與伊 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審判命伊負損害賠償責任, 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三)綜上所述,原審判決既有上述違背法令之處,其判命上訴 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違法等語。並聲明:1.原判 決廢棄。2.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按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9第2 款定 有明文。查:
(一)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多層次傳銷管理 法第18條之立法目的,除維護交易市場秩序之社會法益, 同時並保障社會多層次傳銷參加者之權益,屬於民法第18 4 條第2 項所定保護他人之法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 字第246 號民事裁定亦同此見解。是上訴人辯稱多層次傳 銷管理法第18條非為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之保護他人 之法律云云,並非可取。
(二)次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可知同法第46 9 條第6 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之上訴事由, 於小額事件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所謂違背法 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 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情形,是以上訴人 於小額程序上訴程序中,如係以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 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 作為指謫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之理由,自非適法,上訴審即 本院自無庸審酌。查:




1.原審就上訴人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部分,已 綜合證人李明貞曾琬婷李育丞楊美淑黃信夫、廖 金村、蔡秀琴郭賢能張碧津蔡榮春黃彗綺於刑事 案件之證述、被告黃麟鈞於刑事案件之陳述,認定榮騰一 局之運作模式需先投資以取得會員資格及每月重銷購買商 品之資格,惟每月投資所獲取之商品均為價格不高之民生 用品,會員亦均無任何推廣銷售商品之行為,該商品提供 無非為符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而為,顯係以虛假商品 買賣形式以達實際獲取資金之制度,而屬商品虛化之投資 模式,被告榮騰公司獲利來源顯非基於推廣或銷售商品之 合理市價,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 2.綜觀原審上開認定之事實,確已構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18條所謂「多層次傳銷事業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非以合理 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而係以介紹他人參加為 主要收入來源」,是原審認定上訴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 法第18條之規定,自無違背法令可言。上訴人此部分上訴 論旨,顯係指謫原審判決理由不備、認定事實錯誤、取捨 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 酌,依上揭說明,並非小額訴訟程序適法之上訴理由,本 院自無庸審酌。又上訴意旨指謫被上訴人於原審並未舉證 其損害結果與上訴人之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審判命 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云云,依 上揭說明,亦非本院所應審酌,併此敘明。
(三)綜上,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 改判,依其上訴意旨,足認其上訴為顯無理由,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 之3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1,500 元,應 由上訴人負擔,爰併為判決如主文第2 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9 第2 款、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 第85條第2 項、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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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