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87號
TYDV,109,重訴,487,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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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原   告 陳慶光 
      楊美鑾 

      游方明 
      黃耀德 
被   告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被   告 黃郁翔 
      良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09 年9 月29日送達原告陳慶光、原告楊美鑾,於同年月30日送達原 告游方明,於同年10月5 日送達原告黃耀德,有該裁定及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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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濠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