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40號
TYDV,109,重訴,40,20201116,6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張道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筱蟬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9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
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3 萬2,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