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98號
TYDV,109,訴,598,2020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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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亨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憲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駁回其全部請求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13,367
元,此即為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18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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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