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亨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憲璋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駁回其全部請求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13,367
元,此即為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184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