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訴字第2597號
原 告 余月華
被 告 陳憲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被告於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77164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
行事件中據以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240 萬元,原告提
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之聲明第一項為「鈞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
77164 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