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90號
原 告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剛
被 告 麗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6,891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578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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